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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农业保险体系

加拿大农业加拿大作为联邦制国家,其农业保险始于20世纪20年代,首先由私人保险公司进行尝试,但以失败而告终。1959年,经过长达30年的对农作物保险的可行性研究,加拿大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立法 – Crop Insurance Act (CIA)。这个法案并不是一个专门的保险法,而只是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制度框架作出了规定,各省可根据本省的立法和规划,自行设计保险计划。1960年,孟尼托巴省第一个实施了农业保险计划,到1975年,加拿大的10个省都开展了农业保险计划。

加拿大农业保险的目标和原则:

加拿大农作物保险计划的目标是:在可靠的保险精算基础上,为农民因不可控制的自然风险造成的农作物损失提供保险保障。同时,开展农作物保险的5项原则:

  1. 普遍参加原则。农民参加保险计划可以是自愿的,但保障责任尽可能广泛,以使农民对政府其他援助计划的需要减少到最低限度。
  2. 公正、公平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农作物保险的保障责任应该是平等的,赔款应该与产量损失相适应。
  3. 自我财务平衡原则。农作物保险在可靠的精算基础上开展和运行,力求做到赔偿额与保费的平衡。而且,要以可靠而有效的方式来管理农作物保险计划,使计划的实施始终与计划的目标保持一致。
  4. 农民买得起原则。农作物保险的保障水平应该与正常生产条件下的预期产量相联系,同时,要让农民能负担得起保险费。
  5. 与其它农业收入保障政策互补原则。

各方职责:

根据立法,联邦政府职责有:

  1. 分担各省农作物保险的保费、管理费和再保险费,分担比例由省政府与联邦政府进行谈判磋商确定;
  2. 通过立法管理农作物保险,决定联邦对地方各省是否支持以及支持的期限和条件等;
  3. 制定援助各省的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联邦计划。

地方政府负责开展和管理农作物保险计划,主要职责包括:

  1. 开办农作物保险并向农民解释其原则;
  2. 根据可靠的精算原理拟定费率和确定赔付额以确保计划中可变性的精确度;
  3. 保证保险合同及时签订和索赔的及时处理。

农业保险的费用支出:

加拿大的农业保险是由各个省的农作物保险公司来运营的。这些农作物保险公司是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目标是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农业保险服务。作为非政府组织,农作物保险公司高效地运转着,但它们的目标不是盈利。而且,每个省的农业保险公司都与加拿大联邦政府(农业部代表联邦政府)签订协议。农业保险的保费一部分由农场主支付,一部分由政府补贴。

加拿大农业收入稳定计划:

除了农作物保险以外,加拿大还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了农业收入稳定计划,目的在于向农场主提供整体经营风险的管理工具,避免农场主因价格、支出和产量的变化而收入下降,从而稳定农场主的收入。计划重点在于维护农场主农场经营的稳定性,使政府补贴行为对农场主农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最小化,以降低世贸组织框架下的贸易风险。